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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學年度霧峰區霧峰扶輪社獎助學金徵選辦法

發佈者 : 傅註冊組長
說明:一、為紀念九二一地震,並發揚扶輪精神,關懷霧峰區國民中、小學清寒
在學優秀學生,鼓勵其努力向學,特設霧峰扶輪社清寒學生獎助學
金。(附件一)
二、獎助對象:就讀霧峰區國民中、小學在學優秀清寒學生。
三、獎助金額:國民中學學生新台幣壹萬貳仟元整;國民小學學生新台幣貳仟
元整。
四、獎助名額:霧峰區內各國民中學 3 年級學生由學校推舉壹名;各國民小學
6 年級學生班級數,由學校推舉貳名。本獎助金之核發名額與金額,得視
各學校實際情形與獎助金多寡,經本社當屆獎助學金委員會議調整之。
五、申請資格:非扶輪社員之直系親屬二親等內,並符合下列要件之清寒優秀
學生:
1.持有政府低收入戶證明(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父母身心障礙或家庭遭
逢重大變故或清寒家庭,經查數實者(由導師提出,本社評選時派員關
心了解)。
2.未曾申領同性質獎助學金者。
六、申請期間:請各校將符合資格學生資料含附件,於 05 月 2 日(五)止(以郵
戳為憑)送達霧峰郵政 8-163 號信箱評選。
七、申請時應檢齊下列各項證件,並於規定期限內經由就讀所屬學校函轉本社
辦理,逾期送達或申請文件不齊者,不予受理:
(1)本社獎助學金申請書。
(2)家庭背景:低收入戶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3)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檢附二年級下學期學校用印之成績單,國民小學
六年級檢附國民小學五年級下學期學校用印之成績單。
(4)學業成績(佔 50%):特優 100 分、優等 90 分、甲等 80 分、乙等 70
分。
八、凡依本辦法申請獎助之學生,經審查通過後,得於國民中、小學於當年度
6 月底前發放完畢,預計發放時間:6 月 5 日(四),若有更動另行告知。
九、特函奉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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