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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台中市政府教育局修正「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乙份

發佈者 : 王衛生組長
一、 依據教育部111年10月28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149432號函及本局111年10月13日中市教體字第1110089249號函(諒達)辦理。
二、 旨揭指引係因應教育部公告自111年11月7日起,調整校園防疫措施,併同修正相關規定,重點摘述如下:
(一) 自11月7日起,各級學校、幼兒園教職員工及學生因同住 家人確診或同寢室室友確診,免居家隔離,無論是否完成疫苗追加劑均採「0+7自主防疫」,自主防疫期間,如有症狀,不到校(班)上課、上班;自主防疫期間,如無症狀,且有兩日內快篩陰性結果,可到校(班)上課、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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