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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本公告所示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公告廢止案

發佈者 : 王衛生組長
一、 依據本府112年3月1日府授衛疾字第1120046907號函辦理。
二、 旨揭公告業經衛生福利部會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交通部、經濟部、教育部、國防部、文化部、內政部於112年2月20日以衛授疾字第1120100109號、金管秘字第11201909911號、輔醫字第1120011257號、交航字第11250020741號、經商字第11204705700號、臺教綜(五)字第1122100161A號、國醫衛勤字第1120044087號、文源字第11220058311號、台內民字第11202217381號公告廢止(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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