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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業於111年12月1日以衛授疾字第1110201055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發佈者 : 王衛生組長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2月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170985號。
二、 本次公告修正摘要如下:
(一) 刪除外出時應全程佩戴口罩規定,調整為「外出於室內空間、室內場所(包括車廂、船舶、航空器等運具之內部空間)」全程佩戴口罩。以下情形可暫免佩戴口罩:
1、 外出時確有飲食需求時。
2、 以下場合/活動:
(1) 從事運動、唱歌、拍攝個人/團體照時。
(2) 自行開車,車內均為同住家人,或無同車者時。
(3) 直播、錄影、主持、報導、致詞、演講、講課等談話性質工作或活動之正式拍攝或進行時。
(4) 於溫/冷泉、烤箱、水療設施、三溫暖、蒸氣室、水域活動等易使口罩潮濕之場合。
(5) 上述場合/活動應隨身攜帶口罩,本身有相關症狀或與不特定對象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時,仍應佩戴。
(二) 取消宴席不得離桌進行敬酒/茶等社交互動之規定。
三、 另考量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管之場所(域)目前皆無強制關閉之場所或活動,另亦各自訂有相關防疫指引或公告,爰一併刪除「教育學習場域」、「宗教祭祀場所/活動」、「全國休閒娛樂場所」、「全國觀展觀賽場所」及「全國餐飲場所」等相關防疫措施。
四、 檢附衛生福利部函文及公告(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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