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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於本(110)年10月19日以衛授疾字第1100200944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發佈者 : 王衛生組長
一、 依據本府110年10月22日府授衛疾字第1100273449號函辦理。
二、 本次修正係配合指揮中心陸續放寬外出佩戴口罩措施,爰調整暫免佩戴口罩之依循原則,另並補充「有相關症狀」仍應佩戴口罩之規定,以兼顧風險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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